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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686号
    2024-10-18 15:48 阅读人数:1
     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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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文星与被申请人泉州博美彩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4〕第68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12月29日未结工资1351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尊龙凯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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